問: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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