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新)
二、業務描述: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填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
四、辦理材料:
1.《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納稅申報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首次申報或稅源信息發生變化《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2份
五、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7.每一宗土地填寫一張《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同一宗土地跨兩個土地等級的,按照不同等級分別填表。無土地證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別填表。納稅人不得將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條記錄填表。
8.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9.納稅人享受稅收減稅、免稅待遇辦理申報納稅時,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信息自動生成《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
10.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在首次申報或稅源信息變更時,應辦理“1.5.12—035綜合稅源信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