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變更發行(新)
二、業務描述:
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載入信息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對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及數據庫中的信息作相應變更。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三條
四、辦理材料:
1.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根據領購的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報送)
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3.《稅務事項通知書》(發票票種核定通知)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1份(查驗后退回)
五、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信息中涉及發票票種、票量、最高開票限額調整的,需進行發票票種調整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5.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的納稅人需要增加(減少)分開票機的,必須對原有的主開票機專用設備進行變更。
6.變更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變更;納稅人除名稱外其他稅務登記基本信息變更;納稅人發行授權信息變更;因納稅人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損壞,而對其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進行變更;因納稅人開票機數量變化而進行發行變更;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變更;購票人員姓名、密碼發生變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