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新)
二、業務描述:
納稅人在初次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變更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三、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236項
四、辦理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2份
3.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1份(查驗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1)代理委托書1份
(2)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1份(查驗后退回)
五、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六、辦理機構:
區縣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20個工作日內無法作出決定的,經決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0萬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辦理該事項的納稅人,需事先辦理發票票種核定事項。
6.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中規定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
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7.該事項辦結后,納稅人還需辦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初始發行或變更發行。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9.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