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的汽車稅局不讓抵扣增值稅
2020-02-13 15:48 來源:中國會計網
為什么公司購買的汽車稅局不讓抵扣增值稅?
2017年6月份,某市國稅局在對一家生產性企業增值稅稅負問題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公司食堂買了一輛皮卡汽車,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萬元,增值稅額1.02萬元,5月份已經認證抵扣,賬務處理如下:
摘要:食堂買車購菜用
借:固定資產-皮卡車 6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萬元
貸:銀行存款 7.02萬元
經過實地核實食堂負責人,證實該汽車系專門用于食堂買菜用,屬于專用于集體福利的固定資產,按照稅法規定:屬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項目,隨即要求財務人員依法做進項稅額轉出。
摘要:進項稅轉出
借:固定資產-皮卡車 1.02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2萬元
政策依據1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因此,專門用于集體福利項目的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
提醒:
(1)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專用于上述項目,取得專票是可以抵扣的;
(2)建議公司購買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盡可能的不要僅僅只是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可以同時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變不得抵扣為可以抵扣;
(3)好多會計經常會出現一個誤區:既然食堂買車不讓抵扣,那就干脆不要取得專票而是要普通發票!在此還是建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提前考慮若是食堂用車一旦改變用途的時候,可以繼續享有抵扣的權利,否則你可是永遠喪失了抵扣的權利!
政策依據2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政策依據3
另外,《不動產進項稅額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九條規定,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