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2020-04-03 10:46 來源:中國會計網
銷售退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和銷售折讓時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需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到后,如果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如果銷售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到的原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賬聯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時,不論是屬于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銷售收入。發生的銷售折讓,也作為主營業務收入的抵減項目處理。即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銷售全額確認收入和計算銷項稅額;在發生銷售折讓時,紅字沖減銷售收體(或記入“銷售折扣與折讓”和銷項稅額。即借記“主營業務收入”(或貸方紅字登記)賬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貸方紅字登記)賬戶,同時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或借方紅字登記)等賬戶。
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時,不論是屬于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銷售收入。發生的銷售折讓,也作為主營業務收入的抵減項目處理。即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銷售全額確認收入和計算銷項稅額;在發生銷售折讓時,紅字沖減銷售收體(或記入“銷售折扣與折讓”和銷項稅額。即借記“主營業務收入”(或貸方紅字登記)賬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貸方紅字登記)賬戶,同時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或借方紅字登記)等賬戶。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和銷售折讓時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需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到后,如果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如果銷售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到的原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賬聯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