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收到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稅款嗎?
2020-04-08 09:5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廣告公司收到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稅款嗎?
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已經營改增繳納增值稅。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不在下述不得抵扣范圍,可以抵扣。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令)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一、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