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的視同銷售如何開具發票?
2020-04-10 12:23 來源:中國會計網
稅法中的視同銷售如何開具發票?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時常會遇到對外投資、捐贈等一些特殊經營行為,不同于一般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稅收上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稱為“視同行為”,包括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營改增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行為、營業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因“視同行為”本身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有償”定義,或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確認收入,故許多人對“視同行為”能否開具發票問題存在困惑。為此,企業該如何妥善處理發票問題呢?本文作簡要分析供讀者參考。
從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來看,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開具發票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2.“對外” 發生經營業務;
3.具有收付款行為。
顯然,理論上而言,稅法中的“視同行為”不完全符合開具發票條件。
從發票管理的立法目的來看,“視同行為”屬于涉稅業務,應將“視同行為”納入發票管理范疇,一是,可以防止開票方隱瞞收入、受票方亂攤成本等行為的發生,符合“加強財務監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證明納稅義務的發生,同時發票記載的征稅對象的具體數量、金額等信息資料可以作為稅源控制和計稅依據,符合“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和勞務服務成果轉移,符合“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稅收實踐中,“視同行為” 開具發票問題曾有過相關規定,有的目前還在執行。如,現已失效廢止的原《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除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現仍然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視同行為”在稅收征管實務中可以開具發票,但增值稅和營業稅規定的“視同行為”是不同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