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7.1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5月19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件的要求,在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過程中,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研究院財務部
2017年6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鏈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643830/content.html
增值稅發票7.1前后的變化
增值稅發票7.1前的普通發票:
原來開發票只寫名稱即可,現在納稅人識別號也需要寫
7月1日起,企業收到的發票,如果沒有寫納稅人識別號,是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所以大家在收到的發票上記得寫清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