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置固定資產既用于不能抵扣項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項目,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嗎?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購置固定資產用于什么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三、原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時,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法規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試點納稅人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四、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法規依據】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三條 納稅人2016 年5 月1 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五、原用于可以抵扣項目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轉用于不能抵扣項目時,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法規依據】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