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之間出現資金拆借的很重大的主要原因:掛靠項目較多,雖然明令靜止,但是在整個行業中還是十分普遍的。
被掛靠單位一般不愿意為掛靠單位墊付款項支出;
因此掛靠項目需要付款時掛靠單位先將款項打入被掛靠單位的賬戶: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單位/個人
有些被掛靠企業收到甲方給掛靠企業打的工程款后,再將此前掛靠企業打入的款項歸還:
借:其他應付款-某單位/個人
貸:銀行存款
資金的進賬和出賬,一般都采用“往來款”的形式進行賬務處理,但是都忽略了一個問題,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之間是什么“往來關系”,如果無往來關系,套用這個方式進行賬務處理存在問題,并且頻繁的往來同樣有問題。
被掛靠方以無償借款、還款的形式接受這筆資金,就存在一個“視同銷售”的問題。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屬于提供“無償服務”。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向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無償服務(公益對象、社會公眾除外)視同銷售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
掛靠企業向被掛靠企業拆借資金,雖然不收取利息,依然視同銷售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