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所以一般納稅人認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起征點的銷售額是不含稅的。
例: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銷售額為12000元未達起征點,如何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呢?(起征點為20000元)
當您填報第1欄至第9欄后,系統會自動進行判斷。如果您全部銷售額小于等于2萬元,保存時,系統會提示您“您的應稅銷售收入不超過2萬元,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請確認選擇錄入11欄及13欄(只有您本期預繳過稅款才可填列13欄;如果您本期預繳稅款已退稅,則已退金額不可填列13欄)來處理本期應納稅額”。此時,請您把應減征的增值稅額【計算公式為12000*3%】填入至第11欄。填入后,您本期應補(退)稅額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