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勞務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選擇的稅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體為:
①勞務分包方選擇清包工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②含甲供的勞務分包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勞務分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
④勞務分包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改增”后其征收率統一為3%。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36號規定,“營改增”后勞務派遣服務的稅率分為:
①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一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③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④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