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規定2018
固定資產如何抵扣進項稅?
營改增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管理中需要關注的幾個重點環節
1.固定資產范圍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可見,增值稅的固定資產范圍比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范圍要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
在日常管理中要準確把握固定資產標準,防止納稅人進行虛假抵扣,比如將購入非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在開票時通過變換產品名稱變相多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又如將建造房屋、基礎設施等不動產耗用的鋼材、水泥等建材產品分解開票、付款,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2.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處理
并非所有的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進項稅,下列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能抵扣:(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里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明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即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2)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具體范圍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的規定判斷.(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與以前的政策相比,現在自然災害損失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是可以扣除的.對于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以上情形的,應按財會制度計提折舊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
3.出售固定資產的處理
增值稅轉型后,出售固定資產要征收增值稅,原"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的政策不再執行.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銷售、處置已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同時,填報相關《固定資產銷售處置情況表》,報告企業固定資產銷售、處置稅務處理的明細情況,防止稅款流失.
4.固定資產盤盈與盤虧、毀損的處理
一是盤盈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固定資產盤盈并非企業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所發生的外部經濟業務,企業并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不能產生銷項稅額,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二是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不必轉出進項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而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盤虧、毀損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