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增值稅處理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銷售額,不得免稅、減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從事建筑工程服務,公司分別有兩個項目,一個采用一般計稅方法,一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取得的收入為111萬,簡易計稅方法取得收入為10.3萬。
當期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為8萬。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8×【10/(100+10)】=0.73萬
簡易計稅項目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為0.73萬
一般計稅項目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0.73=7.2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