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號開錯怎么處理?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號開錯必須作廢重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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