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誤區——“生產企業享受了優惠,同時消費者也享受了同等的優惠”
上述解釋表述的“消費者最終承擔的增值稅為4%左右”是另一個認識上的誤區。
前面,我們已經簡單地表述了增值稅的間接稅性質,也知道增值稅最終是由消費者負擔的。然而,由于我國在商品零售環節實行的是價內稅,消費者并非只是在購買饅頭時不清楚自己負擔了多少增值稅稅款,在購買其他商品時也是一樣不清楚。其實,如果要想知道所購買的商品到底含有多少增值稅款也很簡單。
增值稅在我國只有13%、17%和零三檔稅率,零稅率是對出口商品而言,與國內消費者關系不大。適用13%的商品只有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少數商品。其他商品都適用17%的稅率。
13%的價外稅率換算成價內稅率為11.5%,17%的則為14.53%。消費者只要將購買商品的價格乘以適用的價內稅稅率,就可得出購買這件商品負擔了多少增值稅。比如,消費者花3000元購買了一臺彩電,彩電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也就是14.53%的價內稅率,3000×14.53%=435.9元,這435.9元就是生產這臺彩電所有環節繳納的增值稅的總和。換句話說,國家在這臺彩電上一共收了435.9元的增值稅,這些稅款全部都是由消費者負擔的。
如果國家在商品生產銷售的某一個環節給予了稅收優惠政策,消費者最終負擔的稅負是否會減少呢?是否會出現上述解釋中所說的“從山東省食品加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實際稅負在3%左右,大大低于17%的增值稅稅率,而消費者最終承擔的增值稅為4%左右”呢?我們不妨分析一下。
在分析之前,大家需要了解兩個概念:一是銷項稅額是如何構成的,銷項稅額=商品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二是在增值稅條件下商品總價格的構成,商品總價格=商品價格(不含增值稅價格)+銷項稅額。
我們仍以饅頭為例進行分析。生產企業購進面粉做成饅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假設條件:1.面粉的購進價格是每公斤3.6元,每個饅頭2兩,可以做10個饅頭,平均每個饅頭的面粉成本0.36元。2.加上工資薪酬,管理、折舊、燃料動力、自來水等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之后,每個饅頭售價1元(不含增值稅價格)。3.饅頭適用稅率為17%。
在這里我們假設三種情況進行分析對比。
第一,企業購進的是按13%稅率征稅的面粉。這樣每個饅頭的面粉成本為0.36元,進項稅額為0.0468元。每個饅頭賣1元,產生銷項稅額0.17元。消費者買到饅頭的價格=1+0.17=1.17元。企業應納稅款=0.17-0.0468=0.1232元。國家收到的稅款=0.0468+0.1232=0.17元。消費者承擔的饅頭的商品稅負0.17元。
第二,企業購進的是免稅面粉,但不允許饅頭企業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這樣饅頭企業就沒有進項抵扣,但饅頭的成本和價格是不變的,每個饅頭仍賣1元,產生銷項稅額0.17元。消費者買到饅頭的價格=1+0.17=1.17元。企業應納稅款0.17元,國家收到的稅款也是0.17元。消費者承擔的饅頭的商品稅負為0.17元。
第三,企業購進的是免稅面粉,但允許饅頭企業按13%的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每個饅頭賣1元,產生銷項稅額0.17元,面粉進項稅額=0.36×13%=0.0468元,企業應納稅款=0.17-0.0468=0.1232元。國家收到的稅款為0.1232元。消費者買到饅頭的價格=1+0.17=1.17元,消費者承擔的饅頭的商品稅負為0.17元。
在這里不難看出以下問題。
第一,這三種情況下,消費者所承擔的一個饅頭的增值稅稅負都是0.17元,沒有任何變化。
第二,饅頭企業在第一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都是納稅0.1232元,只有在第二種情況下企業納稅0.17元,比其他兩種情況多0.0468元。
第三,前兩種情況國家收到的稅款與消費者承擔的稅負一致,都是0.17元,只有在第三種情況下國家收到的稅款為0.1232元,少了0.0468元。
由此可見,在增值稅的征稅鏈條中,無論對哪一個環節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都不影響商品的增值稅稅負,消費者購買消費品所負擔的增值稅稅負也不會有任何變化。
但是,這里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在第三種情況下,消費者負擔了饅頭商品的0.17元的增值稅稅款,而國家實際只收到了0.1232元稅款,還有0.0468元稅款跑到哪里去了?毫無疑問,它被饅頭生產企業在計算面粉進項稅額時抵扣掉了,也就是說被饅頭生產企業按照稅收優惠政策合法地占有了。
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中,除了有對下游生產企業購進的免稅初級農產品可以按照購進價格的13%計算抵扣的政策外,還有不少“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這些稅收優惠消費者也是享受不到的。
各國的稅收制度都有優惠政策,雖然優惠多少存在差異,但是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則是一致的,就是通過稅收優惠減輕負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就是說“誰負擔稅收誰享受優惠”。但是,如果將稅收優惠落實到了非負稅人身上,負稅人反而得不到優惠,那么這個政策就不應該稱為稅收優惠政策。
正是上述認識誤區的存在,導致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設計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有些稅收優惠政策不僅違背了優惠政策制定的原則,而且造成國家在增值稅上征稅不足。
第二個誤區——“企業實際稅負”
上述解釋指出,“從山東省食品加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實際稅負在3%左右”。在這里,“企業的實際稅負”是一個大誤區。為什么這么說呢?
第一,從理論上講,增值稅屬于間接稅的范疇。所謂間接稅,就是指納稅人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而是在銷售產品時將稅收轉嫁給了下游企業,如此層層轉嫁,最終由消費者負擔所有增值稅稅款。
第二,我國的會計制度規定,在正常情況下,生產企業購進和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不得計入企業成本。只有在企業生產的商品為稅法規定的免稅商品或是出口商品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等非正常情況下,其購進商品所含增值稅方可計入企業成本。
第三,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企業只有在銷售實現之后,才發生納稅義務。
第四,增值稅在生產銷售環節一直實行價稅分離。我國對增值稅的征收實行的是發票購進抵扣法,即在生產銷售環節實行價外稅的辦法(在零售環節是價內稅),將銷售商品的價格和本商品應負擔的增值稅稅款(銷項稅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列。下游企業在購買時,將購進的商品價格和發票上列明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相加,作為貨款支付給上游企業,在這個環節下游企業實際是從上游企業“購進”了所有上游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上游企業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但只有到了納稅期才向國稅局納稅。銷售商品的上游企業所開具的銷項稅額則作為下游企業的進項稅額。下游企業也要銷售生產的商品,也會將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抵扣之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額繳給國稅局。
由此可見,在正常情況下,增值稅的原理和征稅制度就保證了,企業無論繳納多少增值稅都不存在所謂的“企業實際稅負”。也就是說,在征收增值稅的條件下,沒有企業稅負,只有商品稅負和消費者稅負。上述解釋如果改為“從山東省食品加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本環節繳納的增值稅為3%左右”就比較合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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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糧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稅率征收。根據1994年出臺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糧食副制品,按照糧食的稅率征收。而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則應該按照17%的稅率征收。
說到底,“饅頭稅”之所以比“掛面稅”高,或許主要因為,饅頭是熟的糧食加工品,而掛面是生的糧食復制品。這個稅費則是根據1995年財稅第52號令規定,如果有廠家專門賣熟的米飯,恐怕也要按照17%的增值稅率征收了。這在公眾和企業看來,就有些荒誕。因為,在現代化大生產體系中,生產饅頭的機器并不比生產掛面的更復雜,做一斤饅頭也并不比做一斤掛面更麻煩。
這種劃分在公眾的視野中,明顯缺乏合理性,更遑論這又憑空增加了百姓的稅負。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無論是社會生活還是企業的生產工藝,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饅頭稅”在過去或許從來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