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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三個過渡期科目是?

2020-07-14 09:3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增值稅的三個過渡期科目是?

(一)待認證進項稅額

1、適用范圍之一

已經拿到專票(不屬于不得抵扣情形),確定本期就會認證抵扣的:不需要使用本科目,直接計入進項稅.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適用范圍之二

已經拿到專票(不屬于不得抵扣情形),拿不準本期是否會認證抵扣的:適用本科目.  (1)、拿票時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以后認證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說明:

1、營改增之前,拿到專票時不存在這種糾結.但金稅三期下,專票開出就已經處于監控之下了,所以,無   論是否認證,都不能跟以前一樣隱藏了,會計上都必須反映.

2、一方面,很多人會很糾結何時認證(應該依據稅負);另一方面,一會兒是進項稅,一會兒是待認證進項稅,很顯然,忙中容易出錯的.推薦二種方法:

(1)、麻煩一點的"一刀切法"----有一次結轉

就是所有拿到的專票,全部先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期末確定認證了,再轉入進項稅額.

(2)、偷懶一點的"一刀切法"----有一次修改

就是所有拿到的專票,全部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期末確定認證了,再把沒有認證的,修改成"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3、未拿到專票的暫估入賬,不適用本科目:

(1)、未付款的,可以含稅暫估(有虛抵所得稅的嫌疑),一般,建議按不含稅暫估.

(2)、全款已付的,只能按含稅價暫估入賬,不然帳不平.

3、適用范圍之三

一般納稅人的各種購進貨物等,如果是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 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

(1)、拿到票時入賬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本期同時轉出

借: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說明:

1、之所以走這一步,一方面是金稅三期下專票開出就已經處于監控之下了,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出現滯留票,明知不得抵扣的專票,也必須認證.

2、因為不得抵扣,所以認證的同時也必須進項轉出.但為什么沒有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因為認證抵扣與進項轉出,都只是在申報表上同時的一正一負.如果用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那么分錄上借方的"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就成了呆帳啦.

不過,從實務角度,個人倒是覺得沒不要這樣多此一舉:直接價稅合計入賬,同時申報表認證與進項轉出即可.這種在申報表上同時進行認證與轉出,不需要在分錄上有反映的.

增值稅的三個過渡期科目是?

(二)待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而言,當期認證,當期申報抵扣,認證和抵扣一般不存在時間差異.但對于不動產的抵扣,以及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有特殊規定.

1、適用范圍之一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已認證)但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分錄:

(1)、取得專票并認證時

借:原材料等科目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資金或往來科目

(2)、比對通過后,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無法通過比對、也不能紅沖重開的,轉入成本費用

借:相關資產、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適用范圍之二

取得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需要分期抵扣:

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分錄:

(1)、取得不動產/在建工程,拿到專票并認證時

一般納稅人購進不動產,取得扣稅憑證已經認證,對應進項稅額的60%部分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0%部分計入本明細科目,達到可抵扣條件時,自本明細科目貸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

貸:銀行存款

(2)、第13個月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

(三)、待轉銷項稅額

1、適用范圍

只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而且只用于會計先于稅法的情形,即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或利得已經達到確認的條件,但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現實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但肯定會在將來發生,這部分對應的未來納稅義務,通過"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

2、實務運用上,屬于存在稅會差異的情形,而且是會計早于稅法.

常見的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季末收取房租(后付房租)等.

3、如果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時點的,不適用本科目.

而是應將相關銷項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以后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不含稅)

分錄

(1)、按月確認租金

借: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不含稅)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季末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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