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發票
一般是指銷貨方對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由于種種原因在規定期限內(180日)未將專用發票認證及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拿回的專票,對不屬于進項抵扣范圍的,應該根據情況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先認證后轉出。
3、對于丟失的專票,企業登報作廢,接受稅務機關相關處理,同時承擔相應后果
4、若遇見不可抗力、經濟糾紛等情況應及時上報當地稅務機關,避免疑點產生,一般待審核完畢后,會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
避免虛開
1、虛開發票的含義
根據國稅發[1996]210號,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對開發票也是虛開。
2、懲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善意取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企業如果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予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款,并且有滯納金(一般沒有罰款)。
4、惡意取得
惡意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的,根據《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除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外,還要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人注意啦,一定不要為了所謂的避稅進行買增值稅發票等違法勾當,一旦被發現的話不僅不能抵扣進項稅,嚴重的話可能牢底坐穿。
視同銷售
1、貨物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注:本條自動廢止,因為營改增后,沒有非應稅項目了。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解讀:核心是看有無貨物的流轉。既包括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也包括貨物所有權沒轉移,但貨物的屬地稅務管轄權發生轉移(不在同一縣市)。
2、應稅服務(營改增)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1)、36號文附件一: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解讀:本款只涉及單位(含個體戶),不包含其他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解讀:本款包含所有的單位和其他個人。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理解
1)、其他個人(指自然人)
其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
但其他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需要視同銷售。這里的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其他無形資產。因此,實際上相對于營業稅下的規定視同銷售在無形資產上是擴展了的。
2)、單位(含個體戶)
總體感覺,我們對于無償提供服務一律視同銷售的規定可能會有很大的負面作用。因為在現代服務業中,有很多免費的商業模式,比如360免費提供殺毒服務,快盤免費提供存儲服務,銀行免收轉賬服務費等。如果這些免費服務一概被認定為視同銷售,會產生很多負面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對免費服務有增值稅意義上的重新認識。如果免費服務是企業獲取另外一種增值稅應稅收入的手段,則這種免費服務的提供只是企業生產過程的一個中間階段,屬于企業成本,我們不應該將這種免費服務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