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減免稅及優惠政策
(一)減免權限
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
清理越權減免稅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1、對各地已經清理糾正的各類越權減免稅,同意清理糾正和停止執行.
2、對各地要求繼續保留執行的一次性、臨時性減免稅,一律停止執行.
3、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自定的符合國發(1993)85號《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中有關規定,需要保留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承包流轉稅政策,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年5月合發的(94)財地明傳5號文件的規定,同時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查批準,并一律先由稅務機關按國家統一規定征收入庫,再由財政機關列支返還.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7月15日(94)財稅字第045號
(二)貨物的免稅規定
1、部分貨物免征增值稅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①、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②、避孕藥品和用具;
③、古舊圖書;
④、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⑦、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⑧、銷售自已使用過的物品.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
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業產品,是指初級農業產品,具體范圍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的古書和舊書.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自已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