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文號:財稅[2012]15號狀態:有效會計處理,首先應該明確抵免增值稅不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不適用政府補助準則,亦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具體建議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借管理費用貸銀行存款
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貸管理費用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借管理費用貸銀行存款
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