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出增值稅發票后客戶退貨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道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回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答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銷售貨物并向購抄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百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度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問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