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5號)規定:“四、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鉆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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