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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