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規定是?
一、基本規定:
1、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存根聯的,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開票當月,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一起,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提交稅務機關核查.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直接作廢就可以)
(2)開票次月或以后月份,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但購貨方未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來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紅字抵扣聯和發票聯不給購貨方,與收回原抵扣聯和發票聯附在一起,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提交稅務機關核查.
2 、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但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來的發票聯、抵扣聯時,處理如下:
(1)銷貨方在取得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后,方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來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發票聯、抵扣聯交購貨方作為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發票后,應視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2)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處理方法:購貨方應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并抵扣進項稅額,然后進行退貨處理,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購貨方憑紅字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沖減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其他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實施細則》三十四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2、對于僅是發票票面錯誤,而不是銷貨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在上級局未有明確前,暫比照銷貨退回開紅字發票的規定來處理.
3、銷貨方開出發票,且已將抵扣聯和發票聯交于購貨方,但在次月初抄稅時誤點作廢.應及時電話通知購貨方.購貨方如還沒有認證,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作為開具負數發票的憑證,然后開具藍字發票;購貨方如果已經認證,當月也不抵扣,等稽核系統協查處理時就不用進項轉出和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