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30萬,需要預交增值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度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同時,該文件規定: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專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屬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