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及計稅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視同銷售貨物.另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及計稅基礎:《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不過,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于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收入確認無另行規定.
三,開票問題:如果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已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則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