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與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財稅2016年36號文中針對營改增行業也做了相應規定: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