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和購貨方不一致時應怎樣開具增值稅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第五條 "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征收增值稅:(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郵政物流局應向銷貨方提供上述代購貨物的相關書證,如果符合代購貨物條件的,銷貨方可以將發票直接開具給委托方,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如果不符合,銷售方應將發票開給郵政物流局,物流局再按規定開票給下屬各縣市郵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