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如何申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若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簡稱:主表)
主表第1項"(一)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應當包含視同銷售的銷售額.
視同銷售額填至主表第2項"應稅貨物銷售額"欄;
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填至主表第11項"銷項稅額"欄.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一、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 應當包含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