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30萬元能否免征增值稅?
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是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的.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一個季度開了29萬的專票,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30萬,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同時,該文件規定: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能享受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