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需要報增值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分公司納稅要不要提前申報?
為了適應業務需要,許多企業都想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業務聯絡點。從公司管理角度出發,一般都希望這樣的業務聯絡點只從事業務而不在當地納稅。因此有的企業就采取在當地設立辦事處方式,或者干脆連辦事處也不設立,在當地租一兩間房子,開始收發貨物及收取客戶貨款。
這種行為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到,稅務機關會對其經營行為核定應繳稅額,責令繳納稅款和罰款。這種經營方式其實是很不好的。因為貨物在銷售地繳納完稅款后,總公司還得再繳一次稅,形成了“重復納稅”,得不償失。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這些企業對分公司、辦事處如何納稅的規定缺乏了解。
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
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其實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同樣也希望這些內容可以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