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小微企業免增值稅處理的新變化是?
會計規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明確了政府補助準則的適用范圍,明確了政府補助和收入的劃分原則,即如果該交易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組成部分,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不適用政府補助準則。
以上原則簡單理解就是,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有密切的關系,則應適用于2017年7月5日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不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例1:甲企業是一家生產和銷售高效照明產品的企業。國家為了支持高效照明產品的推廣使用,規定甲企業以中標協議供貨價格減去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將高效照明產品銷售給終端用戶,企業再按照高效照明產品實際安裝數量、中標供貨協議價格、補貼標準,申請財政補貼資金。這項財政資金與企業銷售指標有著密切的依存關系,應該歸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處理。
例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以上規定,小微企業免征的增值稅,與銷售額的大小有密切的關系,所以不應作為《企業會計則第16號——政府補助》,在這個準則發布之前,小微企業免征的增值稅,大都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作為“利得”進行處理,修訂后的準則要求企業區分收到的政府補助是否與其日常活動相關,并據此判斷是否納入營業利潤之內,并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訂新增的一個損益類會計科目,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該科目專門用于核算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但不宜確認收入或沖減成本費用的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