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丟失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抵扣方法是?
一、專用發票丟失后增值稅的抵扣根據《國稅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二、增值稅發票丟失的企業所得稅扣除
1.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丟失,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作為抵扣憑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2.對已開具的普通發票遺失,不可重新開具發票.如何財務處理,可參照《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執行,即"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