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購進材料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
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財稅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施類消防設備,例如消防門、消防管道之類的,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是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一般消防器材(滅火器等),其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