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發票開具報銷要求?
根據國稅總局此前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除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外,"如實開具發票"是另一項關鍵內容.
16號公告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也就是說,買衣服不能開"餐飲消費"的發票,買煙酒也不能開"辦公用品"的發票.而此前,一些銷售方會按照購買方提出的要求開具與其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
商品明細要具體 型號數量說清楚
7月1日之前,籠統開具大類名稱的發票就可以實現報銷,但現在,"辦公用品"、"禮品"、"食品"等大類名稱發票將不能作為報銷憑證.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打印出來,是筆、是本都要說清楚.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培訓會議匯總發票,必須銷售系統導入稅控系統或手工在稅控系統開具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系統外開具的清單不再被接受.
事實上,16號公告中明確表示,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