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業代扣代繳增值稅?
代扣代繳增值稅,基本屬于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而進行的代扣代繳增值稅,其原理是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服務.
財稅「2016」36號: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個人所得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1、通常情況以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已按月(季)度預繳的部分不重新折算,補繳部分按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股權轉讓所得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