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房屋再轉租增值稅交什么稅?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該文件條款對"轉租""是否屬于"取得的不動產"并沒有明確.
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稅總納便函〔2016〕71號文件中,TT財稅找到了相關說明:"轉租"屬于不動產取得的一種方式,納稅人轉租不動產按照出租不動產計算繳納增值稅.
由此確定,轉租應按照《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