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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成本分攤原則?

2020-11-12 13:23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土地增值稅成本分攤原則?


  土地增值稅成本分攤原則?

僅廣州政策進行探討熱點問題及相關的成本分攤分析。

1、道路、綠化用地問題

道路、綠化用地-收益對象為各分期項目,則可能涉及到成本分攤問題。

分期項目中存在道路、綠化用地需注意控制清算時點。其他可分攤的公共配套設施成本同時也需注意這點。

例舉:某房企分四期開發房地產項目,一期項目已售完,二期開始預售,三、四期未達到預售條件,四期項目紅線內中存在道路及綠化用地,一期項目面臨清算,但是道路及綠化用地尚未施工完畢,如何分攤?會對以后三期項目未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造成什么影響?

目前廣州發布的穗地稅函文規定:

在部分分期項目已完成清算后發生的,但屬于全體項目共同受益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在未完成清算的分期項目之間計算分攤,已完成清算的分期項目不再參與分攤。

就是說,由于道路及綠化尚未施工完畢,一期項目又需清算,那么道路及綠化工程成本只能在二、三、四期里分攤,如一期是普通住宅項目,增值率為21%,那么很有可能因這部成本不能分攤,造成不能享受免稅政策,這對企業的損失是巨大的。

當然如果一期項目是非普通住宅項目,二、三、四期項目存在普通住宅項目,我們的選擇方法又不同。當然就廣州目前的情況而言,普通住宅項目項目基本不可能低于20%,我們基本成本分攤思路可以選擇那邊項目的增值額高就往那邊傾斜,當然規劃時注意結合政策規定,不能一味蠻干。

所以分期項目的共同成本分攤,我們要特別注意它的分攤方法選擇,要提前進行測算,如何分攤,是否可行。

2、地下車庫成本成本分攤問題

在國家稅務總局201677日發布稅總函〔20163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中發布最新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申報表中的填表說明第16點“表中每欄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分別填寫”。

即土地增值稅清算目前應按照“三分法”清算,而非以前的“兩分法”。

目前車庫與商鋪、商業用房一并歸類為“其他類型房產”。

地下車庫的土地成本分攤首先需要結合土地出讓合同進行分析,地下部分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沒有明確地下部分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則地下部分需分攤土地成本,如果明確了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則地下部分不需要分攤土地成本。

具體我們可以參考廣州市2016年發布的穂地稅函〔2016188號文規定。

“二、納稅人轉讓車位的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處理

(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地下部分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分別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時,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金直接歸集到對應的受益對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不作為項目的共同土地成本進行分攤。”

如果地下車庫參與分配土地成本,主要注意以下地下車庫的“另共有面積”分攤問題。

“另共有面積”-主要涉及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的分攤。

穂地稅函〔2016188

人防地下車庫、機械車位的建筑面積按《房地產產權證》或《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記載的“套內建筑面積”加上分攤的“另共有面積”確定。“

另共有面積”的分攤原則按照《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注明的人防地下車庫或機械車位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占該層所有車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的比例確定。

因每個車位套內面積一般為10-15平方;如加上“另共有面積”則建筑面積可能增加到35-40平方,如土地出讓合同沒有明確地下部分不繳納土地出讓金,那么地下車位需分攤土地成本,“另共有面積”的增加,會造成地下車位多分攤23倍的土地成本。

相對地,也會減少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方面的土地成本,提高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

當然,如果在確定普通住宅不可能享受免稅政策的前提下,其他類型房產的增值額較高,車位多分攤的土地成本,也可以拉低其他類型房產的增值率,總體土地增值稅稅負也有可能下降。所以“另共有面積”的增加,不一定就會帶來不好的影響,實際效果怎么樣,有待于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土地增值稅預清算才知道。

人防車庫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

根據穂地稅函〔2016188號規定:

人防車庫可確權的,計入可售面積,作為開發產品處理;

未確權的,無償移交給業主、政府部門,需提供相關證明,成本可扣除;

不確權不移交的,則成本費用不可扣除。

如地下人防車庫參與土地出讓金分配,則其成本、費用里主要包括了土地成本及其他相關開發成本,在不確權不移交的情況下,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不能扣除,不能拉低商鋪業態產品清算增值額,將會加重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

3、裝修成本分攤問題

前面的熱點問題主要結合了按占地或按建筑面積來講如何更好地選擇分攤方法,那么裝修成本應結合哪種分配方法來分攤成本作為最優選擇方案呢?

目前基本所有房地產項目都是帶裝修,如果裝修成本是按項目總可售面積在整體項目里所有類型開發產品里進行分攤,大家覺得有沒有問題?

熟悉房地產行業的朋友應該會發現問題。車位分攤了裝修成本,甚至如果存在其他不帶裝修的房產也分攤了裝修成本。

舉例:某房開公司同一清算單位類,普通住宅增值率24%,非普通住宅增值率22%,其他類型房產40%,僅住宅帶裝修,其他類型房產不帶裝修,裝修成本按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進行分攤。

從上面的例子中,可知道不帶裝修的其他類型房產參與了裝修成本的分配,相對應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開發產品減少了可扣除的裝修成本。如先按受益原則,將裝修成本先全部歸集于住宅類業態產品,再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各自分攤,不就有利于降低普通住宅增值率,從而有希望享受免稅政策嗎?

受益原則分攤方法是一項很重要、可廣泛靈活運用的成本分攤方法。

前面我們僅就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比例分攤方法的政策進行分析,這兩種方法的選擇可能還存在一定的限制性條件,但受益原則分攤方法基本上是沒有限制的,只要你能準確歸集成本。

關于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分攤的問題

(一)房地產項目土地及房地產開發成本能按照清算單位或房地產類型核算并準確歸集的,清算時按照清算單位或房地產類型直接歸集。

 

(二)房地產項目土地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不能按清算單位或房地產類型核算并準確歸集的,按照以下方法分攤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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