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建筑服務和未跨縣(市)建筑服務都需要預繳增值稅?
1.跨縣(市)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注意: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同時應按實際預繳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預繳城建稅、地教育費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2. 未跨縣(市)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