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設立的分公司增值稅及所得稅如何繳納?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的,必須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管理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在總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點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稅種的不同,對該稅種的征收方式、征收地點也有所不同. 如對于增值稅來說,則應當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公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而對于企業所得稅,由于其要求由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納稅,所以如果設立的分公司不實行獨立核算的話,就不應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應當由總公司一并繳納.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私營企業;
(四)聯營企業;
(五)股份制企業;
(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