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留抵稅在申報時如何抵扣?
一、根據文件規定,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二、《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關于留抵稅額申報的政策法規調整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以下簡稱《公告》)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有關申報口徑進行調整,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二、《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三、《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