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收取包裝物押金含增值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一條"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定予以取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