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買一送一如何計算銷項?
"贈的一知"相當于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首先,"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非常明確,應"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銷售的商品要確認收入,贈與的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只不過這種確認不會造成收入總額的增加,相當于是一種折扣銷售.
原來對于企業"買一贈一"銷售模式,在征管實務中,往道往援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生非貨專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即認為是"視同銷售",確認其收入,這樣銷售商品和贈與商品的收入總額在稅務上就高于企業實際的收入額.
國稅函明確了"買一贈一"銷售模式中的"贈與"行為,也是銷售行為,所取得的收入是"銷售商品"與"贈與商品"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