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預開發票產生的增值稅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第四條第(一)項第2點規定,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根據上述規定,先開具發票的,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發出商品時再確認會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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