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如何做?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
其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核算上,企業應設置“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企業銷售貨物和所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金額;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企業銷售貨物應交的增值稅款和提供勞務應交的稅款。如果銷售貨物與提供勞務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時,則通過“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應交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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