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債應從何時繳納土地增值稅?
我們是一家機械制造公司.5年前因在一合作項目中缺乏資金,我公司將一處臨街房產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500萬元.今年5月份貸款到期后,我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本息.銀行根據當時約定的協議委托拍賣行將我公司所抵押的房產予以拍賣,并以拍賣所得償還我公司貸款及利息.請問,我公司用房產抵債這一行為,從何時起開始繳納土地增值稅?
【解答】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用房產抵押取得貸款行為是指房產所有人作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依法占有的房產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房產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房產的所有權在抵押期間并沒有發生變更,你公司作為房產所有人在抵押期間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可是在貸款到期后,你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本息,銀行依據當初的協議將你公司所抵押的房產予以拍賣.此種行為期間房產所有權發生了變更,由你公司的所有變更為銀行所有.
因此,依據上述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你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本息被銀行取得房產抵債后,你公司就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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