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廠銷售免稅酒糟可否進項稅額轉出?
問:酒廠銷售酒糟享受了免稅政策,是否轉出進項稅金?個人理解為酒廠把酒糟作為副產品銷售,并不是酒廠兼營免稅項目,不需要轉出免稅項目部分所耗用材料的進項稅額。這種理解是否正確?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銷售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如果增值稅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的進項無法劃分,應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酒廠銷售免稅酒糟所對應耗用材料的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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