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財稅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所說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概念中的固定資產屬于有形動產,也就屬于“貨物”的范疇,發生損失需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要分兩種情況:
(1)如果固定資產本身發生非正常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不屬于括號中的損失情況的,則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2)如果是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所耗用固定資產(折舊),不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注意:
不動產雖不是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卻是會計核算中的固定資產,發生損失需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也分兩種情況:
(1)不動產自身發生了非正常損失(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購進不動產時發生的進項稅額,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不屬于上述原因或者不是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的進項稅額,則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2)如果是非正常損失的產品耗用的不動產(折舊),因不動產不屬于貨物,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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