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申報?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
購買方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通知單》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單》(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2)對應藍字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3)涉及退貨、索取折扣折讓的,應提供相關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公章);
(4)對應藍字發票相關記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5)承諾書(表明該筆業務確系真實退貨,若實際未發生退貨,承諾不抵扣。僅適用于“超期發票”。)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回原件,復印件與《申請單》第二聯留存。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報《申請單》時可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購買方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具體原因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通知單》時,對實際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抵扣聯未經認證,且已超過認證期限的,應在《通知單》上注明“超期發票”字樣。注明“超期發票”的《通知單》開具只能由購買方提出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通知單》一式三聯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開具有“超期發票”字樣《通知單》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審核相應業務發生情況,對實際未發生退貨或銷售折扣折讓,屬超期換票行為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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